
圖片來源:苗栗縣政府
計畫出售名下房地的苗栗縣民請注意!想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土地增值稅率,必須確保房地在出售前一段時間內無營業或出租使用。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這段期間的起算點,也就是「基準日」,會因出售情況不同而有差異,若未釐清恐將錯失節稅優惠。
5大情境 認定「基準日」大不同
稅務局指出,所謂的「出售前1年或5年內」不得有營業或出租行為,其判斷的起始「基準日」依以下五種情況而定:
1. 一般正常買賣:若在簽訂買賣契約後30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基準日為「訂約日」;若超過30天才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
2. 法院拍賣:土地若遭法院拍賣,基準日為「法院拍定日」。
3. 法院判決移轉:因法院判決而移轉的土地,基準日則是以「向法院起訴日」來計算。
4. 拆除改建:若房屋在拆除改建中出售土地,基準日為「核准拆除日」。不過,若能提出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並經查證屬實,則可改以「實際拆除日」認定,對民眾可能更有利。
5. 信託財產:若房地先辦理自益信託,之後再塗銷信託登記回到自己名下並於短期內出售,計算「出售前1年或5年」的期間,必須將該房地交付信託的期間也一併計算進去。
留意規定細節 確保節稅權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再次呼籲,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與一般稅率差距甚大,民眾在出售房地產前,務必檢視自身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特別是對於「基準日」的認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向稅務局洽詢,確保辛苦換來的節稅福利不縮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