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於2026年(民國115年)11月2日發布警政消息,針對該分局115年11月份採驗尿液通知書案辦理公示送達公告。由於受通知人趙春龍設籍於監所、戶政事務所,且目前行方不明導致文書未能送達,因此針對應送達人趙春龍之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1件,依法進行公示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與領取方式
民雄分局說明,本次公告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辦理。因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其應對之送達之行政處分書正本1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同法第79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目前該份應送達之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現由民雄分局承辦人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分局領取。
採驗尿液通知書生效日期與相關規定
根據公告內容,上開送達自其公告或通知書黏貼於公告欄處之日起,經過20日後,將於115年11月21日正式發生效力。民雄分局提醒,生效後若於48小時內未到驗者,將依規定聲請強制採驗。應受送達人如需領取採驗尿液通知書或洽詢相關事宜,可聯繫承辦單位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地址位於嘉義縣民雄鄉民族路21號,聯絡電話為05-2261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