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到薔琵颱風影響,農業部已於10月30日正式公告,將嘉義縣全縣列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公告翌日起至11月13日止,受災農民可向受災地公所提出申請(假日是否受理依各公所決定)。若受理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限將依停班日數順延;如因交通或通訊中斷等不可歸責事由未能及時申請,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向公所申請回復原狀。
7大作物救助額度與申請條件
本次嘉義縣全縣納入救助的農作物共計7項,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其作物損害率達20%以上者即可獲得補助,未達20%則不予救助,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各項目每公頃救助額度如下:
一、大豆(雜糧一):2萬8千元。
二、胡(芝)麻(雜糧二):3萬元。
三、落花生、甘藷(雜糧三):3萬6千元。
四、南瓜(蔬菜三):4萬7千元。
五、辣椒(蔬菜四):6萬4千元。
六、食用番茄(蔬菜七):14萬元。
申請應備文件與落花生連續災害規定
農民前往受災地公所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存款簿及相關土地證明。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若公所可由地政系統查詢則免附)。非土地所有權人則須檢附委託經營契約、租賃契約、土地使用同意書、從農工作證明,或行政院、公產機關核發之原住民保留地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若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曾以該土地參與農業部政策並登錄有案者則免附。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檢附其他文件。
此外,農業部亦公告「115年8月下旬豪雨」及「薔琵颱風」為嘉義縣落花生之連續天然災害。先前已就8月下旬豪雨提出落花生救助申請者,本次免重複申請,公所得合併審理並綜合判定損失率,同產季救助仍以一次為限;先前未申請者(含晚植或未申報者),應於本次期限內提出。惟農民若於8月下旬豪雨受災後已重新復耕(重新種植),因屬不同產季,經公所勘查認定有復耕事實且於薔琵颱風受損達標者,得依法再次予以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