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警察局於今(5)日發布一則特殊的「公示送達」公告,對象是一位名為范O孝(PHAM O HIEU)的民眾。此舉是為了使其一份來自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的行政處分書能合法生效。據了解,這起案件最初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辦理,內容與范姓民眾違反某項行政義務有關。然而,在寄送裁罰處分書的過程中,因無法查明范O孝的確切居住地或收件地址,導致文書無法順利送達本人簽收。什麼是「公示送達」?法律如何保障行政程序當行政機關的文書無法依一般程序送達給應受送達人時,法律提供了一種解套方式,即「公示送達」。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若因「應送達處所不明」等因素,可透過將文書內容張貼於機關公告欄或官方網站等公開方式,來取代實際的交付。此公告一旦發布,經過一定法定期間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知悉,法律上即視為已經完成送達。案件橫跨新竹、嘉義 依法完成程序為確保行政程序的完備與合法性,嘉義縣警察局本次依據上述法條,承擔起公告的責任。這份公告的發布,意味著即使范O孝本人未親自收到處分書,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也將在法定期間屆滿後正式產生。此公告也提醒相關當事人或知情者,可留意此訊息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