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房屋建造過程中,會因為買賣預售屋、交換或是家人間贈與,而將建照上的「起造人」變更為自己的名字。然而,多數人往往會忽略這一個動作背後隱藏的稅務責任。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這種中途變更起造人的情況,依法必須申報繳納契稅,千萬別讓自己的荷包因疏忽而大失血。 有「移轉事實」就需申報契稅 為何房子還沒蓋好、只是變更起造人名字也要繳契稅?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解釋,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如果因為買賣、交換或贈與等原因,讓承受人成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是中途變更了起造人名義,在稅法上都認定有實質的「房屋移轉事實」。因此,當房屋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就必須由使用執照上記載的起造人,依法申報並繳納契稅。 牢記60天期限,逾期漏報最高罰3倍 針對申報的時效與罰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指出,民眾務必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之日起的「60天內」完成契稅申報手續。如果超過期限才申報,每超過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怠報金的上限為應納稅額,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更嚴重的是,如果民眾心存僥倖,經稅務機關查獲有匿報、短報契稅的情況,或者被人檢舉查明屬實,除了必須補繳原本應繳的稅額之外,還會被額外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最高達3倍的罰鍰。呼籲民眾在處理房屋起造人變更時,務必遵守相關申報規定,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