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苗栗縣政府
不少民眾以為,只要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地移轉時就能免繳土地增值稅,但事實並非如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近期特別澄清,這項租稅優惠有其關鍵前提,若不注意可能導致荷包大失血。
該局日前接到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表示自己計畫將名下農地移轉給一家公司,雖然已取得農用證明,但不確定是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資格。對此,稅務局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節稅關鍵:移轉對象必須是「自然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根據現行法規,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在移轉時若想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承受人(即買方)必須是「自然人」。換句話說,只有當農地是賣給或贈與給一般個人時,才能適用這項優惠。
相對地,如果土地的承受人是公司、法人或宗教團體等「非自然人」組織,即使該筆土地確實作農業使用,也取得了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依然必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無法享有免稅資格。
如何正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地主若要合法節省農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必須滿足兩大要件:首先,土地的買方必須是個人;其次,必須檢附由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備妥文件後,才能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向稅務局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
稅務局呼籲,民眾在進行任何不動產交易前,若對稅務規定有任何疑問,都應主動洽詢稅務機關,以免因誤解法規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與爭議。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土地稅科莊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