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告振興券領取時間及地點,民眾可於指定期間內依據不同的領取方式進行操作。符合資格的縣民需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錯過領取期限。
民眾可於 113 年 10 月 12 日至 10 月 13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在個別領取通知單上標示的發放點進行領取。該時段適合週末時間較為充裕的民眾前往。
若無法於假日領取,民眾可在 113 年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18 日之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至戶籍或居留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或指定的領取地點領取。逾期未領取的民眾,將被視為放棄領取資格,無法補領。
此次振興券領取資格包括以下幾類人群:
113 年 4 月 3 日前設籍於花蓮縣的縣民。
外籍配偶(包括來自大陸、香港及澳門)已於基準日取得居留證或定居證,且居留或定居地址在花蓮縣。
基準日之前出生,但尚未設籍的花蓮縣新生兒,在 60 天內設籍者。
領取方式分為親自領取和委託他人代領。親自領取者需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若委託他人代領,需提供委託書、委託人與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並需提供相關的證件和戶籍資料。
符合領取資格但於領取期間內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持繼承文件和死亡證明文件進行領取。
安置於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的未成年人,將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統一領取。
矯正機關內的收容人則由矯正機關統一領取。
民眾在領取振興券時,需攜帶最新版本的身份證明文件,並鼓勵同戶的家人委託 1 人代領,以加快領取速度。領取後若振興券遺失、毀損或被竊,將不予補發。更多詳情可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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