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民眾在經歷「賣舊屋、換新房」的過程中,經常會產生一個疑問:「當初賣掉舊房子的時候,我是用一般稅率來繳交土地增值稅,這樣買新屋之後,還能申請自用住宅的重購退稅嗎?」對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民眾在出售土地時,就算沒有特別申請按照「自用住宅稅率」來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要出售的舊房地與重購的新房地,雙雙符合法定的7大要件,民眾依然保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的權益。
稅務局特別舉例說明,假設林先生在前年(民國113年)5月賣掉位於湖口鄉的自用住宅,隨後在今年(民國115年)1月於新豐鄉買了新房子。雖然林先生當初賣房是用一般稅率繳稅,但只要這兩處房地的所有權人都是他,且都有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供自住、面積沒有超過法定上限,出售前一年也沒有出租或做營業使用;最重要的是,買新豐鄉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高於賣湖口鄉土地扣除已納土增稅後的淨額,林先生就能順利申請重購退稅。
不過,稅務局也鄭重提醒所有換屋族,成功申請退稅後並非就此高枕無憂。根據規定,退稅後的新購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的那一天起,將面臨長達5年的管制期。在這5年內,如果民眾將房屋再行移轉(包含轉售或是贈與)、戶籍全戶遷出,或是將用途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稅捐單位都會依法追繳當初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民眾務必要多加留意自身權益。
若民眾對於土地增值稅或重購退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或致電竹北總局及竹東分局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詳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