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新竹縣政府
當收到稅單對核定稅額感到不服時,許多人會尋求行政救濟。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不服被補徵5年地價稅,經申請復查後仍維持原核定,若依法進一步提起訴願,是否就能暫時不用繳稅,也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復查與訴願規定大不同 暫緩強制執行有條件
針對民眾的疑問,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核定的稅額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填寫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在復查期間內,該筆欠稅確實可以暫緩移送執行。
然而,若是對復查決定依然有異議,決定進一步提起「訴願」時,相關規定就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必須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或是提供相當的擔保,才能夠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提起訴願不代表自動停止執行 留意規定護權益
稅務局特別提醒,單純提起訴願並不會自動停止執行程序。訴願人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的稅款,也沒有提供相當擔保,那麼欠繳的全數應納稅額,依然會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可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s://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0至513,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