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逢颱風季,勞工最關心的就是「颱風假」與出勤權益。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張世忠提醒,現行勞動法令其實並無「颱風假」的規定,颱風屬於天然災害,勞工是否出勤應以「生命安全」為最首要考量,建議勞雇雙方事先將相關規範訂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參照天然災害發生時的出勤管理要點辦理。
颱風期間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是上班必經途中的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因安全考量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張世忠強調,雇主絕對不得將此視為曠工、遲到,也不可強迫勞工請事假、補班、扣發全勤獎金甚至解僱等不利處分。
若勞工應雇主要求在颱風天勉強出勤,雇主除了應給付當日工資外,宜再加給工資,並提供必要的交通津貼或協助,例如負擔搭乘計程車的費用。此外,若勞工在上下班通勤途中不幸發生意外造成傷病,雇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並給予公傷病假治療休養。
針對因天災等突發事件必須讓勞工在正常工時外或假日加班的情況,張世忠提醒雇主,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並在事後補給適當的休息外,必須在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組織,則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為避免事業單位逾期通報,可於期限前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並在5日內將正式函文送交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備查。
颱風天出勤以安全為首要考量!雲林縣政府提醒,勞工若因停班未出勤,雇主不得扣全勤或懲處;天災期間若要求加班需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