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
針對近期外界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稱利衝法)的關注與疑義,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於今(8)日特別對外發布聲明,釐清法規內容與管轄權責,並重申機關依法行政、秉持客觀中立的決心。
公職人員應落實身分揭露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指出,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當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特定補助或交易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程序。這包含了必須辦理身分關係的事前揭露,以及在事後依法公開,以避免引發不當聯想。
首長案件隸屬監察院管轄
對於外界關注的政府首長利益衝突案件處理機制,政風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該法第20條規定,凡是依法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若發生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其管轄權責皆歸屬於監察院。地方政風機構將依循法定權責劃分,遵守管轄規定。
政風處重申客觀中立立場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最後強調,未來將持續遵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政風業務。政風處將堅守公正客觀及獨立超然的中立立場,並嚴格遵守法定權責機關的職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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