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都市生活環境與家庭型態的轉變,進一步保障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權益,《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修正案於2026年(民國115年)10月7日獲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於10月27日由臺北市政府正式公布施行。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指出,該條例自民國89年制定以來,持續提供多面向支持,本次修法不僅讓扶助條件更明確,也使保障範圍更加周延。
修法聚焦4大重點 破除標籤並保障多元家庭
考量原住民婦女在都市中可能面臨家庭照顧、經濟壓力、就業變動及人身安全等挑戰,北市原民會透過本次修法推動4大變革:
第一、放寬年齡門檻:申請年齡由年滿16歲下修至15歲,原則上須連續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但若情況特殊且確有扶助必要者,經核准後可不受設籍期間與年齡限制。
第二、保障多元家庭:將原條文中的「夫」修正為「配偶」,明定包含依民法或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確保不同婚姻型態的原住民婦女皆受法律保障。
第三、擴大生活困境認定:為避免以特定工作類別標籤化受助婦女,修法刪除「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的列舉規定,改以「有其他生活上困境或發生重大變故」涵蓋就業、經濟與職涯轉換等持續性困境,並依個案實際狀況審認。
第四、精進扶助制度:明確規範職業訓練全額補助、生活津貼、收容安置及房租補助等細節,並落實未成年子女教育及托育、工作機會與承租國民住宅等跨機關優先扶助措施。
涵蓋7大扶助項目 結合跨局處資源助族人自立
修法後的《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共提供7項具體扶助,包含:緊急生活補助、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醫療費用(含心理治療費用)補助、生育補助(含生活補助)、職業訓練補助及生活津貼、收容安置及補助,以及房租補助。符合資格並經審查核准者,還可依規定獲得教育訓練、工作、未成年子女受托及教育等優先扶助。申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相同性質的扶助不得重複領取。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強調,此次修法將原住民婦女的多元處境納入制度考量,未來將持續整合市府社政、就業、教育及住宅等資源,落實個案評估與協助,陪伴遭遇困境的原住民婦女逐步恢復生活穩定,邁向自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