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持有的土地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嗎?先別急著規劃動工!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特此澄清,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這類土地僅為預留的發展潛力空間,不代表可立即開發。縣府呼籲民眾,務必先完成法定程序,以免誤解法規而觸法。
工商發展處指出,這類土地的劃設是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為了未來城鄉發展需求而預先盤點的潛力區,主要是做為空間儲備。根據國土署的規範,即使土地被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仍須依法提出申請,辦理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並通過環境、公共設施等綜合審議,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進行後續的土地開發與利用。
工商發展處處長詹彩蘋表示,未走完法定程序前,任何人都不得以「一般性公共設施」或「維生基礎公共設施」等名義逕行開發,否則將違反《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她強調,縣府將持續推動整體規劃作業,並透過五年的通盤檢討機制,滾動式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逐步完善居住、產業及公共設施機能。
縣府再次提醒,民眾若有任何土地開發計畫,應先向縣府工商發展處國土計畫科洽詢,確認相關法定程序是否完備,以保障自身權益,共同打造一個安全、有序且永續的土地利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