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營建工程品質、確保公共安全,苗栗縣政府於1月8日發布公告,提醒縣內所有營造業者,凡承攬特定規模以上的大型工程,施工期間必須依法設置專任的「工地主任」,並確實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中,若未依規定辦理,將面臨警告、停業,最嚴重者甚至可能被廢止營造業許可。
4大類工程強制配置 工地主任不得兼任
苗栗縣府工商發展處指出,根據《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此舉是為了落實工地管理的專責性。所謂「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主要涵蓋以下四種情況:
- 承攬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
- 建築物高度達36公尺以上的工程。
-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達10公尺以上的工程。
- 橋梁柱跨距達25公尺以上的工程。
工商發展處強調,營造業者若承攬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工程,其派駐的工地主任在施工期間,便不得再兼任其他工地的相同職務,必須「專任」於該工地,以確保能全心投入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品質。
違規罰則階梯式加重 最重可廢止許可
縣府也明確表示,對於違規業者將依法處分,絕不寬貸。依據《營造業法》第56條,罰則採階梯式加重:
- 初次違規:將視情節予以警告,或直接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 累犯加重:若5年內收到警告處分達3次,將直接面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 最重處分:若5年內累積的停業處分期間滿3年,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造業許可,業者將無法再從事相關業務。
苗栗縣政府最後呼籲,營造業者應共同遵守法規,確實履行工地管理責任,這不僅是為了避免罰則,更是為了提升整體產業的信譽與專業水準,為民眾打造更安全的居住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