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屋主常有一個迷思,認為房屋只要沒有辦理營業登記,或是沒有對外設立實體店面,就能繼續享有較低的房屋稅率。對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特別出面澄清,房屋稅的課徵標準主要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來認定,只要空間用途與營業活動有關,就必須按照營業用稅率來課徵。
無店面、未開發票也算!營業使用認定範圍廣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法上對於「營業使用」的認定範圍相當廣泛。除了一般大眾熟知的實體門市與店面之外,舉凡營利事業內部使用的辦公室、會議室、用來陳列商品的展示場,甚至是單純堆放貨物的倉庫等空間,都包含在內。換言之,只要該場所的使用與營業活動有所關聯,即便現場沒有進行買賣交易或開立發票,依然屬於營業使用範疇,必須依規定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房屋用途變更注意!緊盯3月22日申報期限
為避免民眾因不諳規定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稅務局特別提醒,若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發生變動,務必留意相關申報期限:
1. 住家改為營業使用(稅額增加):屋主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期(年)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前),主動向稅務局提出申報,並依適用稅率課徵。
2. 營業改為住家使用(稅額減少):若能在當期(年)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前)提出申報,當期(年)就能立即適用較低的稅率;但若逾期才申報,則必須等到次期才會開始適用低稅率。
民眾若對於房屋稅的課徵標準或申報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直接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洽詢,並請多加留意申報時間,以確保自身荷包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