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徹底解決宗教不動產長期以來面臨的「借名登記」爭議,避免宗教財產意外淪為私人所有,立法院已正式三讀通過修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本次修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的申請期限,由原先的4年放寬延長至6年,並於民國115年6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最新的受理截止日期將延展至民國117年6月9日止。
這項暫行條例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較為簡便的行政審查程序,協助處理沒有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權利歸屬。宗教團體在提出申請時,只需備妥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以及當初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案件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無誤後,便能交由地政機關辦理後續作業。若符合更名條件者,可直接將產權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若是如耕地等依法無法直接更名的不動產,政府也會協助辦理限制登記,確保在條例施行期間內,該筆土地不會遭到惡意變賣。
針對此次法規展延,區長柯國振特別出面呼籲,雖然暫行條例的申請期間已經獲得延長,讓各界有更充裕的準備時間,但由於許多宗教不動產的交易年代久遠,相關審認資料的收集與取得往往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柯國振提醒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切勿觀望,應盡早著手盤點並提出申請,才能及早保障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
立法院修法將宗教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期限延長至民國117年6月9日,協助解決借名登記爭議,區長呼籲宗教團體盡快備妥資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