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未達4萬 薪資揭示不可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為保障求職者的薪資權益,雇主在刊登徵才廣告時,若提供的職缺月薪未達新台幣4萬元(不含加班費),必須以「明確的薪資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來呈現。常見的「薪資面議」字眼在這種情況下是禁止使用的。政府也建議,薪資區間的上下差距最好不要超過5,000元,以提供更精確的參考資訊。若雇主違反此項規定,將面臨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廣告不實 恐面臨百萬罰鍰除了薪資揭示外,徵才廣告的真實性也是法律規範的重點。《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明確指出,雇主不得刊登「不實的徵才廣告」。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內容、勞動條件、福利或薪資待遇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廣告上標示月薪3萬5千元,實際錄用後卻以各種名目扣減,或是工作內容與原先敘述差異過大,都可能構成廣告不實。一旦查證屬實,罰鍰將大幅提高至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企業主不可不慎。政府提醒,這些規定旨在建立一個資訊更透明、更公平的求職就業市場。呼籲所有企業在刊登求職廣告時,務必遵守就業服務法的薪資揭示與內容真實性規定,避免觸法。同時,求職者在尋找工作時也應保持警覺,若發現有疑慮的徵才廣告,可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