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臺南市政府
隨著近年來攤販的營業型態越來越多元,為了在保障攤商生計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2026年(民國115年)完成《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並已於10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此次修法重新調整了管理權責,建立更完善的機制,以兼顧攤商營業權益、地方發展與公共安全。
強化自治組織管理 簡化集合攤販展延流程
臺南市長黃偉哲指出,本次修法增訂了在自治條例施行前就已營業的集合攤販,執行機關得同意將其納管。同時,法規也同步修正了市府各機關的權責劃分、申請設置流程、自治管理組織的任務,以及攤販應遵守事項等規定,藉此強化自治組織的管理效能,讓集合攤販與各類市集的營運發展能獲得更有效的管理。
經濟發展局局長張婷媛表示,市府在2026年初為了簡化集合攤販的設置許可流程,針對許可期限屆滿後仍有繼續營運需求的集合攤販,開放可依規定向經發局市場處申請展延。這項措施大幅減輕了自治管理組織繁雜的申請手續,讓組織能更專注於實質的攤商管理工作。
舊有列管集合攤販 1年內可向臺南市市場處申請納管
針對既有攤販的納管機制,臺南市市場處處長林東征說明,本次法規修正特別針對在《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即民國102年7月8日前)就已經營業,且經市場處列管的集合攤販提供解方。若這些集合攤販因用地分區不符,或因位於道路而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皆可於修正公布日起的1年內,向臺南市市場處申請同意納管。市場處後續也將積極展開輔導,協助有意願申請的集合攤販自治管理組織順利取得納管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