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節省電費或確保供電穩定,越來越多民眾與工廠選擇自行設置發電設備。不過,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特別提醒,無論是住家還是企業廠房,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都必須「先申請再裝設」。若因貪圖方便、以為只是單純自家使用而忽略法定程序,一旦違規,最高恐面臨新臺幣200萬元的鉅額罰款。
設備容量分級,申請管道大不同
根據《電業法》相關規範,自用發電設備的申請單位會依照「裝置容量」而有所區別。工商發展處說明,如果設備裝置容量達2,000瓩(含)以上,申請人必須準備用電計畫書,直接向中央的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若是未滿2,000瓩的設備,則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續再由地方主管機關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民眾與業者在安裝前,務必先確認自家設備的規格與對應的申請程序。
違規代價高,最重可連續開罰
千萬別以為沒申請不會被發現!依據《電業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是違反管理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面臨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若期限到了仍未完成改善,主管機關甚至可以按次連續處罰,讓違規者荷包大失血。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呼籲,有意裝設自發電設備的民眾與企業,在早期的規劃階段就應該先向主管機關釐清應備文件與相關流程。只要依法完成手續,不僅能避免受罰,更能共同守護公眾的用電安全,促進能源的合理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