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租賃糾紛時有所聞,為保障租佃雙方權益,苗栗縣政府在1月12日特別發布提醒,呼籲地主與承租農民務必熟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相關規定,避免因不了解法規而蒙受損失或引發爭議。
縣府地政處指出,此條例的核心精神在於穩定農村租佃關係。首先,條例明定地租的上限,租額不得超過土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總收穫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37.5%),地主不得超收。此外,承租人應親自耕作,不得將承租的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可任意荒廢,以確保農地持續有效利用。
地政處特別提醒承租人,若非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卻持續一年以上沒有實際耕作,任由土地荒蕪,將可能被視為放棄耕作權。在此情況下,出租人(地主)有權依法向公所申請終止租約。另外,若承租人不幸過世,其符合資格的現耕繼承人可以申請繼承租佃權利,辦理承租人變更登記,以維持租約的效力。
苗栗縣政府強調,無論是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初次訂立、內容變更、期滿換約,或是租約終止,都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一同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透過正式的行政程序,不僅能確保所有變更的合法性,更能有效保障自身的租佃權益。民眾若對租約有任何疑問,可直接洽詢各鄉(鎮、市)公所或縣府地政處地權科(電話:037-559135)。
農友注意!苗栗縣府提醒,耕地租約應遵守三七五減租條例,若承租人荒廢土地超過一年,地主可依法終止租約。所有租約變更皆需至鄉鎮市公所申辦,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