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地產時,常會對相關稅金的繳納歸屬產生疑問。例如李先生在今年出售了一筆土地,那麼這筆土地今年的地價稅,究竟該由買方還是賣方來負擔呢?對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給出了明確的解答。
8月31日為地價稅認定基準日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指出,地價稅的課徵有固定的基準日。根據稅法規定,每年8月31日當天,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會被認定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地價稅單的發單對象。
私下協議分攤不影響法定納稅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在同一個年度中如果有土地移轉的情況,無論該土地實際被持有了多長的時間,一律都是以8月31日當天的登記名義人為準。在實務上,土地買賣雙方為了公平起見,經常會自行協議按照實際持有的月份來按比例分攤地價稅;然而稅務局提醒,這僅屬於雙方在私法上的約定,在稅法上,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依舊是8月31日登記的所有權人,這項規定並不會因為私下的協議而有所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