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出售土地時,常常會遇到地上房屋年代久遠,沒有建物所有權狀(即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問題。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只要透過正確的申請步驟並符合特定條件,出售這類土地依然能享有10%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來繳納土地增值稅,大大減輕民眾的稅務負擔。
無權狀房屋怎麼辦?必備文件一次看
稅務局說明,如果土地上的房子沒有辦理保存登記,民眾可以先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取得相關文件後,再提供給稅捐機關,用以精準認定這棟房屋實際坐落的土地地號。
申請10%優惠稅率的必備條件
在確認地號後,還必須同時符合三大關鍵條件才能過關:第一,該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第二,必須已經辦妥戶籍登記;第三,在出售前的一年之內,該房屋絕對不能有提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的紀錄。只要上述條件皆完全符合,就能順利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無稅籍房屋請注意!新設籍有「滿一年」限制
此外,稅務局也特別提醒,如果移轉土地上的房屋連「房屋稅籍」都沒有,民眾必須先向稅捐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不過有一項重要規定需要留意:新設立稅籍的房屋,如果它的評定現值不到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就必須在房屋設立稅籍起課日算起「滿1年」之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提醒民眾在規劃售地節稅時,務必提早留意設籍時間,以免錯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