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國內法規更符合實際需求並與國際接軌,內政部於今(2026)年6月29日發布「台內地字第1150263252號令」,正式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此次修法最大的亮點,在於刪除外籍專業人士在台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時,必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行政程序。
早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為了因應相關國際規範,《不動產估價師法》母法第42條已於民國91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刪除了領有證書之外國人在台執行業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限制。然而,過去施行細則中仍留有相關條文,導致實務運作上出現母法與細則不一致的情況。
為了配合母法修正並落實法規的一致性,內政部此次特別刪除《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項。過去該項規定要求,若申請人為外國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合格後,還需依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核發開業證書。如今該限制正式走入歷史,外國不動產估價師的申請流程將更為順暢。若民眾或相關從業人員需要下載最新的修正發布條文,可直接前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進行查詢。
內政部於2026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刪除外籍不動產估價師在台開業需經中央許可之規定,以配合母法與WTO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