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某國中一名羅姓教師近日因體罰學生,遭法院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事件起因於該名教師在午休結束後,發現學生仍在睡覺,竟拿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返家後頭部紅腫,疼痛不已。學生家長對此不滿,提告傷害罪。
法院判決指出,羅姓教師的懲戒行為已超出合理範圍,且未採取如口頭勸導或通知家長等更適當的管教手段。法官認為,教師以體罰方式處理學生違規行為,不但違反教育本意,更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由於羅姓教師拒絕承認犯行,且未與受害學生和解或賠償,法院最終判處其拘役50日,並不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雖然教師具有懲戒權,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不得以過度或違法手段施以體罰。羅姓教師的行為因其方式過於激烈,已被認定為故意傷害,構成違法行為。
檢警調查發現,該名學生在午休結束後仍趴在桌上休息,羅姓教師見狀便持麥克風敲打其頭部3至4次,學生回家後感到頭部疼痛,經醫院檢查確診頭部紅腫,隨後家長向檢方提出控告。
此判決引發社會對於教師懲戒權限與體罰的再度關注,提醒教育工作者應謹慎行使其職權,避免對學生造成不必要的身心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