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警察局今(28)日發布一則公告,內容並非尋找通緝犯,而是為了將一份重要的行政處分書,送達給一位行蹤不明的陳姓民眾(身分證字號O20023****)。由於無法以一般方式聯繫上當事人,警方不得不採取「公示送達」的法律程序,確保裁罰的有效性。
什麼是「公示送達」?為何找不到人也能生效?
許多民眾可能對「公示送達」感到陌生。簡單來說,這是在法律上的一種「最後手段」。當政府機關或法院有重要文件(例如罰單、處分書、開庭通知)需要交給特定人士,卻因為對方搬家、失聯或居住地不明而無法成功送達時,就會透過在機關的公告欄、網站或政府公報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來取代傳統的郵寄或親送。
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示送達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通常為20天或60天,視情況而定),無論當事人是否真的看到,法律上都會「視為」已經成功送達。這也意味著,該份文件所記載的法律效果,例如罰款繳納期、訴願期限等,就會開始計算。
公告詳情:警局喊話陳先生出面
根據新竹市警察局的公告,這位陳姓民眾因違反了某項「行政義務」而遭到裁罰。雖然公告中並未詳述具體違規事項,但這類義務範圍很廣,可能包含交通違規、環保法規等多種情況。由於一直無法聯繫上陳先生本人,為了不讓行政程序延宕,警方因此啟動公示送達。
警方此舉旨在完成法定送達程序,讓後續的行政處分能夠依法進行。新竹市警察局也藉此提醒,民眾若有戶籍或通訊地址變更,應主動向相關單位更新,以免因未收到重要通知而影響自身權益。若陳先生本人或其親友看到此公告,應儘速與新竹市警察局聯繫,以了解後續處理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