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嘉義市政府
不少民眾在看到閒置的公有土地時,腦中常常會浮現一個疑問:「既然土地都已經是政府的了,為了地方發展要蓋公園、開闢道路或興建公共設施,難道不能直接拿來使用嗎?」針對這個常見的迷思,地政處特別出面解答,事實上,公有土地並不等於政府機關可以任意使用,一切都必須依法行事。
公有土地各有其主 撥用程序不可少
每一筆公有土地在現狀下,都有其專屬的管理機關以及原有的使用情形。當政府的其他機關因為公務需求或公共建設的規劃,想要使用別的機關所管理的公有土地時,不能只是「說用就用」,而是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嚴謹地辦理「公地撥用程序」。
辦理公地撥用的四大關鍵確認事項
為了確保土地資源獲得妥善且合法的利用,在正式辦理公地撥用之前,通常需要針對以下四大重點進行詳細確認:
第一,必須確認土地的「產權與管理機關」,了解這筆土地目前究竟是由誰在負責管理。第二,需釐清土地的「目前使用情形」,仔細查核現場狀況以及是否牽涉到其他的私權關係。第三,是確認「未來使用目的」,評估撥用該筆土地的實際目的,以及使用這塊土地的必要性。第四,則是檢視「土地使用分區及法令規定」,確認未來的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規範,並盤點相關法令限制,包含釐清是有償還是無償撥用等細節事項。
依法撥用 創造土地最大公共效益
地政處強調,簡單來說,公有土地並不是政府機關想用就能直接用。必須經過上述四大面向的層層把關,確認一切符合相關規定後,才能依法完成撥用程序,讓土地依照核定的用途,真正供公務或公共建設使用。若民眾對於土地撥用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向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洽詢(電話:05-2254321轉375、376),將有專人提供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