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進行土地交易時,常對土地增值稅的減免規定感到困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針對土地重劃後的移轉案件,想要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的優惠,必須嚴格符合「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條件,一旦踩中盲區,恐將錯失減稅紅利。 農地免稅移轉後再賣 不享減徵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實務上常見一種情況:土地重劃後,原地主先以「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將土地移轉給新地主;而當這位新地主未來想再次轉手,且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往往誤以為還能享有重劃土地的減徵優惠。 稅務局釐清,因為該筆土地在之前以農地免稅身分移轉時,就已經用掉了「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額度。因此,新地主後續的「再移轉」屬於第二次以後的交易,依法自然不能再適用減徵 40% 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配偶贈與及信託屬例外 後續移轉仍可減徵 不過,法規也有例外放寬的特殊情況。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重劃後的第一次移轉,是因為「配偶間相互贈與」或是「成立信託移轉給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後續將土地再移轉時,依然會被視為符合規定,可繼續適用減徵 40% 的優惠。 稅務局呼籲民眾,土地移轉涉及的稅務規範較為複雜,在進行相關規劃或買賣前,務必先確認自身是否符合減稅資格。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疑慮,民眾可就近至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47-6969 由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