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族與機車族請注意!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與交通部已於近日會銜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此項修正已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正式生效。此次調整主要是為了重新界定裁罰管轄權的認定標準,讓相關裁罰作業能夠與現行法令規範保持一致。
一行為觸犯兩法規 裁罰管轄標準調高至3萬6,000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日常中有部分車輛違規行為,可能會同時觸犯「使用牌照稅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常見的違規情況包括:剛買的新車還沒領取牌照就開上路,或是車輛已經辦理報停、繳銷、註銷,甚至發生移用牌照卻依然行駛於公共道路等情形。
由於上述的單一違規行為同時違反了兩項法規,為了避免發生裁罰權責不明確的狀況,財政部與交通部特別訂定了競合作業原則,藉此清楚劃分稅務機關與監理機關之間的裁罰管轄權限。本次因應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的罰鍰上限調高,財政部也配合修正了該項作業原則,將裁處管轄權的認定標準,從原本的新臺幣1萬800元大幅調整為3萬6,000元。根據新規定,只要裁罰金額超過3萬6,000元限額者,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裁罰;若未達該限額,則交由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裁罰。
上路前確認牌照狀態 違規使用恐面臨重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並提醒民眾,在駕駛車輛上路之前,務必先確認車輛的牌照狀態是否正常。如果是新購買的車輛,在尚未完成領牌手續前,絕對不要開上公共道路;此外,若愛車的牌照已經辦理報停、繳銷、註銷或遭到吊銷,也請切勿繼續使用,以免因違規而遭受處罰。民眾若對使用牌照稅或相關裁罰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進行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