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交通局正式公告全市共用臨時停車區的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方式及費率,相關內容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及《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指出,共用臨停區將允許以下車輛類型停放,包括:
小貨車
小客貨兩用車
計程車
復康及長照車
收費時段將依各路段的公告時間及現場牌面為準,車主需依照現場指示停車,以免產生額外爭議。
交通局公告,停車採半小時計價,並設有免費停車優惠,詳細收費標準如下:
未滿20分鐘免費
50分鐘內收費20元
80分鐘內收費40元
110分鐘內收費65元
140分鐘內收費90元
170分鐘內收費120元
200分鐘內收費150元
200分鐘後,每增加30分鐘加收30元
該規定旨在推動停車位的有效利用,為市民提供更便利的停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