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成地價稅關鍵基準日
今(2026)年內如果有買賣房屋或土地的民眾,年底的地價稅究竟該由買方還是賣方繳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按年計課,且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在8月31日當天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責繳納整年度的稅款。
移轉登記時間決定誰繳全年稅金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若民眾在8月31日以前(含當日)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新屋主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反之,若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不過,若是透過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認定標準則有所不同。法拍買受人是從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只要在8月31日以前領得該證書,即便9月1日之後才完成移轉登記,仍由買受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私下契約約定不影響法定納稅義務
在實務交易上,買賣雙方常會在契約中自行約定地價稅的比例或由誰負擔。對此,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強調,這屬於當事人間的私權約定行為,並不會改變稅法上規定的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在11月份開立的稅單,依然會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記載的所有權人為開立對象。民眾在進行不動產買賣時,務必留意相關時間點,以免產生稅務上的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