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振興震後經濟,去年10月編列10億元發放「花蓮振興券」,每名縣民可領取3000元,使用期限至2月28日。隨著最後期限將至,縣府統計至今已核銷約8.6億元,占總發放額93%,但仍有約6500萬元未使用,等同超過2.1萬人尚未消費或店家尚未兌領。
縣府提醒民眾,振興券可在花蓮縣內多種場域使用,包括餐廳、百貨、夜市、市場、住宿、實體店面等,但不可用於電商、繳納水電費、信用卡費、菸品、禮券、股票、保險費等。消費時亦需注意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以免影響使用權益。此外,店家兌領期限則至3月31日,業者需及時兌換,以免逾期作廢。
花蓮縣政府尚未公布振興券的具體經濟效益,但依據國稅局花蓮縣分局統計,去年11月與12月的各行業總營收達394.9億元,相較7、8月的356.7億元,成長38.2億元,顯示振興券對當地經濟確有助益。
此外,根據大型連鎖超商業者統計,振興券發放後前15天,每日營業額中,振興券占比約8%至25%,部分店家甚至推出加值優惠,導致收到的振興券數量超過現金收入,顯示振興券在零售市場上的帶動作用明顯。
花蓮縣政府表示,期盼振興券的使用能持續帶動在地經濟發展,鼓勵縣民把握最後機會,在2月28日前完成消費,為地方商家注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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