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房是人生大事,但流程中的各種專有名詞常讓人一個頭兩個大。您是否也對房仲口中的「斡旋金」和「要約書」感到困惑?嘉義市政府地政處特別提醒,這兩者在法律效力與金錢支付上有著天壤之別,民眾在出價前務必釐清,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辛苦錢付諸流水。搞懂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差異,是成功買房的第一步。
當您看中一間房子,但提出的價格與屋主開價有落差時,房仲通常會建議支付一筆「斡旋金」,作為向屋主談判的籌碼與誠意金。這筆錢的正式名稱五花八門,可能叫「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或「出價保證金」,但本質上都是一樣的。一旦賣方在合約上簽名同意您的出價,這筆斡旋金就會立刻轉為「定金」,代表買賣雙方都有履行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此時若任何一方反悔,都可能面臨賠償責任。
如果您不想在價格談攏前就先支付任何款項,可以選擇簽署「要約書」。這是一份正式的書面文件,清楚記載您願意購買的房屋標的與價格等條件,由房仲交給賣方考慮。與斡旋金最大的不同是,簽立要約書完全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然而,它的法律效力同樣強大,一旦賣方在要約書上簽字同意,買賣契約就算成立,雙方同樣有完成交易的義務,違約一樣要負擔賠償責任。
無論是選擇支付斡旋金,還是簽訂要約書,地政處都強烈建議民眾使用政府公告的標準化契約書。這些公版契約能更確實地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避免因合約內容不清而引發爭議。民眾想了解更多不動產買賣的相關資訊,或下載公版契約範本,都可以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官方網站查詢,為您的購屋之路增添一份保障。

買房出價,該付「斡旋金」還是改用「要約書」?嘉義市地政處解釋兩者關鍵差異與法律效力,提醒民眾簽約前務必搞懂,並建議使用官方公版契約書,才能有效保障購屋權益,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