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5月報稅季,不少民眾收到房屋稅單時,心中充滿疑惑。嘉義市近期就有位陳先生反映,明明房子是自己在住,戶籍也設在裡面,為何今年收到的稅單,卻被用較高的「非自住」稅率來課徵?原來,魔鬼就藏在一個許多人容易忽略的細節裡。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經過查詢,陳先生的房屋原為其母親所有,在他於今年(115年)2月3日辦理繼承過戶後,房屋的「納稅義務人」已經改變。儘管使用情況同樣是自住,但因為他未在期限前向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導致無法適用原本的自住優惠稅率。
房屋易主,為何自住稅率「自動失效」?
財稅局解釋,這是一個常見的迷思。許多民眾以為只要房子繼續自住,優惠稅率就會自動延續,但事實並非如此。無論是透過買賣、贈與還是繼承等方式取得房產,只要「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變更,稅務上的身份就相當於一個全新的開始。因此,新的屋主必須主動重新申報,並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准後,才能享有自住住家用的優惠稅率。
把握「黃金申請期」!3大要件缺一不可
那麼,要如何才能符合自住資格並成功申請呢?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申請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大要件:
- 房屋無出租、無營業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在此辦理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全國合計持有不超過3戶。
最重要的是,民眾必須在每年房屋稅開徵的40天前,也就是3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2026年因遇假日,順延至3月23日)。若錯過了這個「黃金申請期」,例如像陳先生一樣,就只能自下一個年度開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當年度的稅金也只能按非自住稅率繳納。若民眾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或洽詢房屋稅科,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