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平衡綠能發展與環境保護,苗栗縣政府今(16)日宣布,將嚴格依照中央今年3月31日上路的《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對縣內的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申請案進行審查。新規定明確要求,光電板設置必須兼顧景觀、生態與民眾權益,特別是鄰近住宅區的案場,將有更嚴格的緩衝距離規範。
根據這項新制度,未來業者在苗栗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不僅要符合基本的電業與併網規範,更必須提交詳盡的「景觀與生態影響評估報告」。報告需證明設施設置與周遭環境相容,並符合土地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綠能開發不會犧牲珍貴的自然景觀。
新規定對民眾最關心的「緩衝距離」做出明確規範。若光電案場設置在都市計畫區或住宅區附近,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其設施四周必須從地界線退縮至少20公尺;或者可選擇退縮15公尺,但必須搭配設置高度達1.5公尺的綠籬進行區隔。如果基地面積不足2公頃,也必須保持至少5公尺的退縮距離。此舉旨在降低光電板對周邊居民可能造成的視覺衝擊與生態干擾。
苗栗縣長鍾東錦表示,發展綠色能源是台灣能源轉型不可或缺的一環,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量地方民意與環境永續性。縣府將秉持「發展與保護並重」的核心原則,在協助合法業者推動太陽光電建置的同時,也會為民眾權益嚴格把關,確保能源轉型能成為帶動地方共榮、環境永續的新動能,而非引發社區對立的導火線。




苗栗縣開始實施太陽光電設置新規定!為保護景觀與居民權益,未來光電板鄰近住宅區將有嚴格的緩衝距離要求,面積超過2公頃的案場須退縮至少20公尺,業者也必須提交生態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