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臺中市政府
知名景點台中市彩虹村於民國111年7月底發生部分彩繪牆面遭人塗漆毀損事件,嚴重影響當地市容。為捍衛公有財產,台中市政府文化局對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及其員工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經歷漫長的司法程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今(115)年7月8日二審判決市府勝訴,文化局表示將依法求償。
一審敗訴不放棄 市府堅持上訴捍衛市產
回顧案件歷程,文化局指出,針對彩虹文創公司及其員工所涉的刑事毀損案,以及文化局提出的一審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過往法院認為彩虹文創負責人魏丕仁為黃永阜先生與市府認養維護契約之代理人,主觀上不具毀損犯意。因此,刑事一、二審均判決被告無罪,民事一審也駁回了文化局的訴求。
法院認定具不法故意 文化局將進行求償
儘管初判不利,市府團隊仍未放棄,為保障大眾權益依法提起民事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二審審理,法官依據民法第811條,確認彩虹村牆面彩繪著作物所有權為市府所有。此外,判決書也明確指出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具有不法之故意,因此改判市府勝訴。
台中市政府文化局強調,未來將依據此次二審判決結果,正式向涉案者進行求償。同時,市府也將持續秉持嚴謹的態度,確保彩虹村的管理與維護工作能夠順利推動,全力保障台中市的公有財產與市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