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土地明明已經賣掉了,為什麼還會收到地價稅單?」每年到了繳稅季,許多剛完成不動產買賣的民眾都有相同疑問。對此,基隆市稅務局特別說明,地價稅的課徵關鍵在於「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每年的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是誰的名字,誰就是該年度的全額納稅義務人。
基隆市稅務局解釋,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根據每年8月31日當天的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來認定。這意味著,無論該所有權人實際持有土地的時間是長是短,哪怕只有一天,只要在8月31日當天仍是登記的所有權人,就需要負擔繳納該筆土地一整年的地價稅。舉例來說,若民眾在9月1日才完成土地過戶,那麼原屋主(賣方)仍是8月31日的登記所有權人,依法就必須繳納當年度全額地價稅。
至於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稅務局表示,這屬於買賣雙方間的私權行為。稅務機關的課稅對象仍以登記簿為準,無法依據私人契約來更改納稅義務人,或是將稅單分開計算。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稅務局強烈建議,民眾在進行不動產買賣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就明確計算出雙方應負擔的稅款比例,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預先向另一方收取應繳的稅款,白紙黑字保障雙方權益。
民眾若對地價稅的計算或繳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基隆市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628至637,將有專人提供詳細解說。
賣了房子為何還要繳地價稅?基隆市稅務局解釋,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當天的所有權人需繳納全年稅款。為避免糾紛,建議買賣雙方在簽訂契約時,就應明確約定地價稅的分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