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換屋族為了減輕負擔,會善用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優惠來節省荷包,但這筆退下來的稅款可不是立刻就能安心落袋。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經核准退稅的新購土地,依法必須受列管五年,民眾若不慎觸犯相關規定,當心原本省下的稅金又被討回去!
根據稅法規定,民眾在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新購置的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能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已納稅款。然而,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這項節稅美意附帶了「五年列管期」的嚴格條件,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起算,五年內絕對不能將土地再次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許多民眾誤以為「不得移轉」只限制在市場上的買賣交易,卻忽略了稅法定義的移轉範圍十分廣泛。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了買賣之外,包含「贈與」及「交換」都屬於移轉的一種。最常發生的NG狀況就是將土地「贈與配偶」,這同樣會被認定為再移轉;此外,萬一重購的土地遭到法院拍賣,一樣視同移轉態樣,相關單位將會依法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換屋節稅眉角多,民眾在處分名下財產時應多加留意列管期限與規定。若對重購退稅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前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善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進行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